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采矿一案

2021/11/9查看:19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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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某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提起公诉。

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与李某商定,利用田某的勾机在山上开采硅矿石并出售,违法所得由二人私分。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玻璃用石英砂岩市场价格为###元。

二、律师主要观点

(一)被告人王某主观没有非法采矿牟利的故意;

(二)《玻璃用石英砂岩资源储量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1、《核查报告》应当附有参与测量的四人资格证复印件,但却没有。

2、《核查报告》所表述的“石英砂岩”这个矿种是地矿局综合地质大队自己创设的矿种,是中国法定矿种之外的所谓“矿种”。

3、《核查报告》中由几个测量长、宽、高的人员估算出矿产资源的“平均品位”,这样的结果绝对不能当作定案的证据使用。

4、王某挖出来的石头大量的用于了填地、垒护坡、修路,仅仅卖了一少部分,《核查报告》并没有将该两部分加以区别,分别做出储量报告,而是一并做出储量报告,这将导致本案没有依据也无法确定从卖出所谓的矿产品时至被查处之日止的储量,从而导致了《核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王某犯罪的证据使用。

(三)《石英砂岩价格认证结论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三、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审理后,辩护人和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意见,最终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法院出具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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