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诉栾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

2021/9/15查看:68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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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北京市XX委派,沈XX作为代理律师代理委托人魏X诉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与委托人谈话、对事实进行依法查证,代理人认为被告应当清偿债务和利息,理由如下:

被告因经营所需自原告处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息为18%。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原告通过支付宝、XX银行、北京XX和中信XX渠道,向被告支付了总计120万元的贷款。

截止2017年8月20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约定的9个月借款利息,期间被告欠付的1个月利息在后期才支付补齐。但针对自2017年8月21日起迄今为止,被告除于2017年12月18日向原告补缴支付1万元、2018年4月22日向原告补缴支付8000元合计18000元前述欠付利息之外,即不再向原告支付任何约定利息。

因被告违约在先,原告决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其与被告一系列的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和利息。但在原告一再催促下,被告一直拒绝归还上述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和相关利息。

目前为止,被告栾X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个人已有13笔共计本金1620万元未予偿还,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缘******共86笔计数千万被执行款项待执行。被告已无力执行,目前其已接收起诉状,其暂未出庭不应影响法院判决。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拒绝支付利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规定,也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XXX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沈XX律师

                   北京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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