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021/9/15查看:14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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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概要(辩护后重大改判)

案号:(2021)京0113刑初15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三年刑期缓期执行三年(释放),沈宗斌律师辩护将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该判为缓刑。

仇某某合同诈骗罪案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接受仇某某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律师,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并详细阅卷,现就本案定罪及量刑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关于定罪部分

被告人仇某某表示认罪,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对其犯罪行为均无异议,辩护人尊重被告人本人意愿,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无异议,但对犯罪金额有异议,望再行审查确认。

关于犯罪金额部分

吴某和孙某部分:被告人始终未参与,仅因POS机被李某某用、按李某某吩咐办理而涉案。被告人不了解吴某和孙某案情,其主观方面没有直接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诈骗吴某12350元和孙某15258元计27608元犯罪金额,应予扣除。被告人认可犯罪金额总计74353元。

关于量刑部分

被告人仇某某虽构成犯罪,但其具有多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仇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仇某某在本次犯罪前一直是守法公民,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之所以本次犯罪,完全起因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其对销售车辆流程浑然不知,事前并未意识到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非知法犯法,且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仇某某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

据另案处理的共犯李某某供述,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共有13个员工,知道这个销售约车流程的有我(李某某),马某、路某等,其他包括仇某某都是拨打电话人员(见李某某合同诈骗罪证据第 1 卷P7页(7/8)\第6页(6/7)李某某讯问笔录第一次(2019年11月25日\26日),P3页(3/3)仇某某讯问笔录(2020年1月3日)。

本案案发原因是被告人仇某某主观认定为工作性质,唯李某某和其他几名核心成员马首是瞻,并未拿到工资和提成。在实施犯罪中,其完全被动接受李某某安排。相对其他几个核心成员其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仇某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积极退赔受害人,真心悔罪。

      本案被告人涉案合同诈骗金额计74353元,被告人未拿到一分钱。虽未取得受害人谅解,但被告人退赔是真心悔罪。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仇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认罪悔罪。

据被告人仇某某讯问笔录记载,其已经认识到错误,服从处理,希望宽大,(见仇某某讯问笔录一P2-3页(2020年11月23日))。

被告人仇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态度较好,希望法庭能够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对其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仇某某对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强,符合缓刑的条件。

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通过本次司法审理,被告人已完全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也表达了悔罪态度和改正错误的意愿。根据上述减轻、从轻情节,并依据《刑法》第72条规定应予被告人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仇某某诈骗金额74353元依法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被告人为初次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有退赔悔罪情节,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低,再犯罪可能性较小,符合缓刑法定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刑法原则,在认定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沈宗斌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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