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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查看:21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律师。
被告:张X,男。
原告王X与被告张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张X1抚养权变更归原告王X自行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2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8月5日生育大儿子张X1。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张X1归男方抚养。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孩子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根本无法照顾好张X1,为维护孩子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张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王X、张X原系夫妻,2009年8月5日生育一子张X1。2017年11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张X1归张X抚养。现张X1在王X处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庭经征求张X1意见,从谈话笔录可以证实,张X1愿随其母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本案中,张X1已年满8周岁,可以独立进行意思表达。张X1愿随其母生活,王X又有抚养能力,故对王X要求自行抚养张X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张X1变更由王X自行抚养;
主办律师点评:法院对直接抚养权的认定是综合双方抚养能力、居住情况以及孩子意愿等多方面予以考量。虽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孩子到一定年龄时是具备相应独立判断的能力,可以相对独立表达意愿,因此法院也会考虑未成年人的意见,而且往往法院会比较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