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任何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
依据《民法典》相关担保制度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形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一是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二是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三是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本案中,甲乙之间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不能向乙追偿。按照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相互追偿;民法典相关担保制度及司法解释实施之后,答案则是否定的。新旧法相比较,民法典删除了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则对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情形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这背后体现了立法机构原则上不允许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用意。另外,保证合同是2018年签订,代偿行为发生在2022年,关于上述案例中的追偿权,是适用《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民法典》相关担保制度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甲乙之间属于追偿权纠纷,甲对乙的追偿权是在甲的代偿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发生时产生,合同签订时追偿权并未存在,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新法,即民法典相关担保制度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