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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挪用公款 发布日期:2019-12-21 浏览:82次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冀0105刑初382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前罪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犯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8年1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以其已在案发前款,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同时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刑初382号刑事判决; 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