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后,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后再公证遗嘱给子女,其他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2020/5/14查看:23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经典案例

【郭一诉郭先生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委托人:被告郭先生

 

 【关键词】

  被继承人:郭父

  争议焦点: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房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吗

  我方诉求:分得一定房屋补偿款,郭一不能白得房子

  解决方式:判决

  诉讼结果:我方分得147000元补偿款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郭先生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诉状,诉状上写着郭一要依据公证遗嘱继承父亲名下的一处东城房屋。对于这个诉求郭先生不能接受,老父亲自己也有赡养,自己还有一个女儿有抑郁症,今天34了还要他照顾,老父亲应该体谅自己的难处,把房子留给自己呀。同时郭先生也明白公证遗嘱的效力很高,要改很难,但也不能这么轻易地认命。于是郭先生经人介绍委托了元甲律师事务所。

接受委托后我们给郭先生做了一份详细的谈话笔录,经了解得知郭父之前承租了一处公租房,公租房动迁购买了涉案房屋。我们再次追问郭先生购房时是否使用母亲的工龄时,郭先生不了解,接受委托的第二天我方到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东城区住建委调查到了房屋动迁档案,里面的材料显示购房时用了郭母22年的工龄。这个对郭先生很有利,虽然这房子是郭母去世后郭父购买的,房子不属于郭父和郭母的共同财产,但郭母工龄对应的财产权益,郭先生是可以分得。最终经过争到,郭先生分得了147000元补偿款。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