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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查看: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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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XX民事裁定书(2014)高民申字第5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汉族,1949年9月18日出生,北京市XX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满族,1978年5月8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北京市XX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北汽XXXX厂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北汽XXXX厂职员,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C、D、E、F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高院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459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A虽持有B委托其出售601号房屋的公证委托书,但其在代表A与B就买卖上述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非出售房屋,而A的真实意思亦非购买该房屋,且除房屋过户外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买卖合同,故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判决,支持A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正确,关于A主张的损失问题:A未能就其与B、C及D等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发生买卖行为且房屋过户给A一节不知情的主张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就所述A与B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举证,故上述行为应认定其对A与B所签买卖合同的认可,故在确认A与B之间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关于房屋买卖应为实际发生在A及B之间;基于以上事实,A主张房屋出售并交付给B后的租金等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而A所述C、D强占房屋一节因没有证据证实,故其据此主张房屋没有交付给A之前发生的损失同样缺乏事实依据;B关于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一、二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A申请再审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缺乏依据,其再审申请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审判长A\n代理审判员\nB\n代理审判员\n苏伟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