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梅某离婚纠纷案件

2022/4/22查看:129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5月20日,高某与梅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2日,双方育有一子梅小某,现由高某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梅某申请亲子关系鉴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因高某拒绝鉴定,鉴定程序未启动。梅某在庭审中要求一并处理探视权事宜。共同财产双方各自提供了双方银行账户。关于证明工资收入,梅某提供了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每月的工资收入,因做业务,工资不固定,年收入共计13万左右,同时提供了工资证明为每月6000元。为少交抚养费,梅某提交了其父亲残疾证,母亲诊断证明,梅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了证明婚姻期间抚养梅小某的支出,高某提交了婴儿消费清单、家庭清单、母婴护理雇佣合同等。高某请求解除与梅某的婚姻关系,梅小某由高某抚养,梅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梅某支付自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婚内抚养费3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梅某感情确已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婚生子梅小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认定由高某抚养,梅某支付抚养费,并对探视权做了相应处理。根据梅某2018年的收入及生活情况,酌定为每月2200元。关于共同财产,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各自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关于婚内抚养费,因双方婚姻期间并无财产方面的约定,分居之后婚姻关系依然存在,高某支出的钱款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办理案件心得:

通过代理本案,可以明白怎样处理婚姻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首先双方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若达到离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然后有子女的首先解决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可一并处理探视权;接着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事宜,包括婚内抚养费、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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