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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查看:258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2017年12月20日,邢某向曾某出具《借款书》,载明邢某向曾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175000元。邢某于2018年3月20日、6月21日、9月21日向曾某支付利息,每次的利息金额均是25000元,其中6月21日由其父亲邢某某支付。每次支付利息后,邢某会向曾某出具内容与之前基本一致的《借款书》,最后一份《借款书》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邢某将利息支付至2018年9月20日,之后再无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曾X曾多次向邢X进行催要,但邢X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拖欠至今,故起诉至法院。
2、律师点评: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受司法保护,借款人支付的应当返还或抵扣;年利率24%到36%之间的,借款人已支付的可以不用返还,但未支付的则只能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本案中,借款书上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超过年利率36%(折算月利率为3%),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鉴于邢X已偿还部分利息(年利率超过36%),因此,已经偿还的利息(年利率超过36%)应当属于偿还本金。
3、建议或意见: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约定借款利率以及逾期还款利率,否则,即使合同约定了较高的利率标准,在诉讼过程中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