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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6查看:19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2020年4月13日,王XX(女)向王XX(男)借款4万元,并约定于2020年6月1日返还,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当日王XX(男)将款项支付给王XX(女)。借款到期后王XX(男)多次催要,但是王XX(女)拒不偿还,故王XX(男)诉至法院。
2、律师点评:第一,本案中,王XX(女)虽然未向王XX(男)出具书面借款书或者借条,但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转账记录可知,王XX(男)曾向王XX(女)转账4万元,王XX(女)也认可该4万元是王XX(男)向其出借的,因此,可以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第二,本案中,双方虽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知,王XX(女)曾经承诺于2020年6月1日偿还王XX(男)借款4万元,但是到期未还,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20年6月1日可以作为王XX(女)还款的截至时间。第三,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鉴于双方在借款期限内(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6月1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王XX(男)无权要求王XX(女)支付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日的利息,但有权要求逾期还款利息,即有权要求王XX(女)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的利息。
3、建议或意见: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署书面借款协议或者借条、借款书等,约定具体的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支付本金、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