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6/13查看:40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魏XX、刘X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谭XX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魏XX、刘XX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4日在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2016年7月6日前,刘XX还魏XX20万元(贰拾万元整);二、2016年10月30日还3.4910万元(叁万肆仟玖佰壹拾元整);三、2017年7月1日前还余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2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魏XX、刘XX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魏XX、刘XX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在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2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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