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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7查看:192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XX,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北京市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XX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大兴区西XX。负责人:廖X,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8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XX申请再审称,(一)法律适用错误,增加了李XX的诉讼负担。李XX仲裁请求已明确要求XX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系对确认劳动关系的变相表达。(二)事实调查不清,采用了模糊处理的方式解决双方争议。1.对李XX辞职原因未详细调查,事实是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李XX的工资结构构成,岗位补助与加班费有本质的不同。原判在XX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明显不公。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李XX未提交新证据。XX公司与李XX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8月7日已届满,原判对李XX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判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李XX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亦无不当。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