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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7查看:32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XX,男,194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北京市XX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法定代表人:赵X,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齐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XX公司(以下简称小型动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5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XX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由小型动力公司支付我因工伤而造成的损失70万元。理由为:小型动力公司未依法为我申报工伤,对我医疗费等支出按照工伤处理,后小型动力公司拒绝支付我工伤待遇,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小型动力公司应依法为我申报工伤待遇,并支付我的经济损失7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是错误的,我与单位工伤待遇的争议属于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予受理。齐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齐XX作为企业退休职工,其对企业所提要求赔偿未给其申请工伤而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齐XX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