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过户

2021/6/18查看:32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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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XX与李XX系朋友关系,因不是北京户籍故无法购买经济适用房,故与李XX商量以李XX名义购买房屋,待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再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李XX表示愿意配合,故以李XX的名义在2003年5月12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刘XX支付了首付款,并以李XX的名义办理的银行贷款,由自己支付该银行贷款。 买房的过程中,刘XX支付了房屋的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等税费,并持有该税费的原始凭据。开发商交房后,刘XX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入住至今。到了2016年的时候,房屋已经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刘XX请求李XX配合办理,但遭到李XX的拒绝。并且李XX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故房子是自己的,至于刘XX所支付的首付款是自己从其处的借款,至于刘XX所支付的银行贷款,自己已经还了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刘XX所应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刘XX将李XX诉至法院,要求李XX配合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XX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并持有买房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原始票据,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也由其保管,其开发商交房后,该放就由刘XX装修入住至今,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取得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已达5年,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李XX配合刘XX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被告上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XX以刘XX不具有在北京购房资格、一审没有征求房管部门是否优先回购等理由,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基本认定了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可房屋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由刘XX支付。因房屋买卖时,北京还没有房屋的限购限贷政策,且刘XX同意支付过户过程中的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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