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案件,出资款予以认定的成功案例

2021/6/18查看:48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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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刘X借用姐姐的名义买房,双方口头约定等到条件具备了再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14年,刘X的姐姐死亡,刘X的姐夫陈X以继承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之后陈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X腾房。刘X委托李松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李松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刘X与姐姐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出资款都是由刘X支付的,房屋的房产证等房屋材料都由刘X持有、保管,房子一直也由刘X控制、使用,故基于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刘X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姐夫陈X作为姐姐的继承人,既要继承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权利,亦要继承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义务,故陈X无权要求刘X腾房。         陈X在法庭上辩称购房款大部分由刘X的姐姐经营的某建材经营部出资,故姐姐是出资人,而非刘X。李松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来,虽然姐姐是建材经营部的法人,但刘X才是实际的控制人。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资金由刘X的公司打入,建材经营部的营业收入也是汇入刘X控制的账户,姐姐只是帮刘X代管,刘X付给姐姐相应的劳动报酬。此有姐姐收受报酬之后签字的收据、相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及陈X的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李松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出资款的认定,所有的购房款都是由出名人刘X姐姐的公司出资,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是刘X的姐姐,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定刘X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支付的购房款应算做刘X的出资。       据此,法院认定刘X与刘X的姐姐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陈X的诉讼请求。(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都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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