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人和出名人都已去世,借名买房维权成功

2021/6/18查看:46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王x1和狄x1是夫妻关系,狄x2是狄x1的父亲,王x2是狄x1的母亲。1998年,狄x1夫妇借父亲狄x2的名义购买康居工程的安置房屋。狄x2签订合同后,狄x1夫妇付了房屋的全部购房款,交付房屋后,狄X1夫妇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在购买安置房屋时,父亲狄x2曾经向其单位出具:我本人自愿将x号房屋转到我儿子狄x1名下,特此证明。2008年,狄x2去世,2010年,狄x1去世。现王x1与王x2以及狄x2的其他继承人就借名买房产生争议。     2018年,王x1找到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律师,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庭审中,王x2以及狄x2的其他继承人指出涉案房屋应当是王x2以及狄x2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狄x2去世之后,狄x2的其他继承人应当对其份额进行法定继承。团队律师指出,因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由 王x1和狄x1共同出资,且房屋一直由王x1和狄x1居住使用,购房合同等房屋材料亦由他们持有,王x1、狄x1已经与狄x2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在狄x1和狄x2都去世的情况下,王x1有权要求王x2以及狄x2的其他继承人协助其办理共有产权证。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松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最终判决王x2以及狄x2协助王x1办理房屋的共有产权证。(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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