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2/5/31查看:12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蔡某因与刘某系夫妻,婚内生育一子,但长期因家庭矛盾,双方冲突不断,蔡某委托本律师及李律师代理其离婚诉讼,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自己抚养婚生子,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明确刘某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双方婚姻期间,刘某父母出售其住房,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登记在孩子名下,为此,刘某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孩子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婚内7万元借款由双方共同承担。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确定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系孩子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处理。
代理意见:
案件焦点:
一、是否离婚。
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应判令离婚
二、抚养权的归属。
因孩子长期与蔡某及蔡某父母一起生活,刘某不具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绝对优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便于变更其生活环境,为此,孩子应由蔡某抚养。
三、婚内购买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首先,刘某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可以视为对孩子的赠与,且该房屋属于孩子所有,与蔡某、刘某均无关系。刘某认为,购买房屋的款项系夫妻双方其父母借款,但是刘某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四、刘某个人债务的确定。
因双方数额不确定,且涉及第三人,可另案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1、蔡某与刘某夫妻感情破裂,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蔡某抚养,刘某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元,至婚生子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名下的房屋归蔡某所有,蔡某蔡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元······,驳回蔡某、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确定想要离婚时,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准备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