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某公司诉赵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2/5/31查看:10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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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东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在2019年间分两次出借3420万元,均签署了借款协议。

其中赵某系连带保证人,百某公司系股权质押担保人,借款专用于某电视剧的投资。

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借款人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符合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条件。为此,东某公司委托本律师及另一位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赵某、百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经过一审法院一年多的审理,确认本案涉及的款项为借款,上海某公司应向东某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百某公司在上海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以不超过其持有上海某公司股权的价值为限。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借款是否属于投资款,本案是否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1、因双方书面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款项为借款,并且约定了款项的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

2、借款协议中关于某电视剧的收益归属的约定系保障性条款,在债务完全清偿的情况下,该收益仍归上海某公司所有。

二、百某公司在没有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因东某公司与百某公司签订了包含股权质押条款的借款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未能按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条款真实有效,因百某公司的缘故未能及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东某公司有权要求百某公司在上海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

因本案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提起的诉讼,为此,应当继续适用《合同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1、上海某公司向东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以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律师费;2、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百某公司对上海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以其持有的上海某公司股权价值为限。

结语和建议:

在出借资金前,尽量详细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确定出借资金后,可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提前到期的条件。

借款协议尽量细致、明了,以防对方利用歧义解释借款协议。

诉讼之前可进行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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