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独立处分房屋

2015/11/5查看:385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王某与王某某系兄弟关系,其父去世后在北京市东城区遗留了房产一处。1982年11月2日,王某、王某某、与其母亲王刘氏(2002年7月去世)在东城区公证处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内容为王某某一人继承本案诉争房屋。1984年9月,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向王某某颁发了本案诉争房屋的《东字第0****号》所有权证,2007年2月东城区房管局又对遗失原所有权证的王某某颁发了《京房权证东私字第c0****号》所有权证。2007年8月24日,张某与王某某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9月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某通过买卖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08年,王某以王某某对该房屋书写过弃权书,该房屋系祖业产王某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以及张某某的购房行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等为由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张某某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原所有权人为王某某,该房屋为王某某个人财产,而不是与王某的共有财产;王某某有对无争议的自有房产依法进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民法通则均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在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直至出售变更登记期间,从未办理过任何其他任何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所述“王某某在放弃对上述房屋的权利后,该房屋的产权归其母所有”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母并非所有权人。因此,该房屋因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即使王某某所谓的弃权书存在,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某的行为,更是佐证了其没有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不仅如此,王某对本案诉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王某某通过合法继承取得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而且王某在过去的二十年时间内对房屋产权从未有过任何争议,因此,王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其有权自行处分本案诉争房屋。且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侵犯王某的任何合法权益,不需要王某的任何许可或同意,更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该合同依法完成了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成立时取得。因此,王某某与张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张某某是适格的房屋所有权人。王某之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东城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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