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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查看:19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明,被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被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房产,要求房屋归被告杨XX所有,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父亲杨XX、母亲孙XX均已去世。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原、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0101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XX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杨XX、杨XX、杨XX继承,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涉案房屋自2004年8月20日取得房产证即登记在杨XX名下,至今未进行变更,目前涉案房屋由被告杨XX一家独自占有使用。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杨XX辩称:被告杨XX同意涉案房屋产权归被告杨XX所有,要求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房屋评估价的三分之一向被告杨XX支付房屋折价款。 被告杨XX辩称:被告杨XX同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同意按照房屋评估价的三分之一分别向原告和被告杨XX支付房屋折价款,关于付款期限,因原被告之间还有另案纠纷,因此要求待原、被告另案诉讼结束后再支付房屋折价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弟关系,父亲杨XX、母亲孙XX均已去世。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登记在杨XX名下。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原、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0101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XX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房屋由杨XX、杨XX、杨XX继承,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诉讼中,本院委托北京XX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XXX元,房地产单价为92574元/平方米。原、被告均认可该评估价格。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屋由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现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杨XX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并由被告杨XX按照房屋评估价的三分之一分别向原告和被告杨XX支付房屋折价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付款期限,原告诉请主张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房屋折价款系合理期限,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XX同意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房屋折价款,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被告杨XX主张待另案诉讼审结后支付房屋折价款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房屋归被告杨XX所有; 二、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五十四万三千零七元七角; 三、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告杨XX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五十四万三千零七元七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2元,由原告杨XX负担10867.4元(已交纳),被告杨XX、杨XX各负担1086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21573元,由原告杨XX负担7191元(已交纳),被告杨XX、杨XX各负担71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