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份“竣工验收记录”的撤裁案

2019/9/24查看:590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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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某投资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裁决其支付510万保修金及利息的仲裁裁决,顾爱华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江苏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江苏某公司向北仲申请仲裁,要求某投资公司给付510万工程保修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经北仲审理并于2018年5月裁决某投资公司支付510万工程保修金及利息。

      2018年7月本案申请人某投资公司以案涉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下称:“竣工验收记录”)系“伪造”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顾律师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涉工程款及保修金支付已经发生了三次仲裁,在本案所涉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是提交前两份仲裁裁决作为证据,而并未提交“竣工验收记录”。被申请人所述的“竣工验收记录”,是在案涉工程的前两次仲裁中提交的证据,并且前两次仲裁作出后,申请人都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对应的裁决。因此“竣工验收记录”并非伪造证据,本案中也并无“伪造证据”。法庭采纳了上述意见,驳回了撤裁申请,本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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