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买卖合同,亦能拿回供货款

2019/9/24查看:186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某科技发展公司给付货款25万元。顾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加诉讼。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牙膏、牙刷、洁面乳等各种日用品。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分批次将日用品送至被告指定的收货地,收货地址为某中心超市和某配送中心两地。被告收货时向原告签发商品验收入库单和物流中心收货汇总单。自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原告为被告累计供货总价款合计27万元,其中被告退货2万余元,双方边供货边谈合同,谈判过程中,原告发现合同条款过于苛刻,遂发函及时通知被告停止合作、不再供货。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总计25万元。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向原告支付货款。2017年11月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市某基层法院。被告抗辩提出按照合同附件应在供货款中扣除开户费、转户费、年度服务费、商品服务费、司庆服务费、促销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代销关系。顾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并且根据被告的供应商对账系统和入库单显示,原告向被告供货累计货款27万余元。在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予以接受时,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双方根据供货额进行结算。而代销关系双方是根据销售额结算,显然不符合本案实际。此外,正因为被告格式条款过于苛刻,双方才没能签订合同,被告不能依据没有签订的合同的附件抵扣货款,况且开户费、转户费、保底返利等条款均是五部委规章明令禁止的条款,不能作为被告利用优势地位向原告违规收费的依据。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原告如愿拿回供货款。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