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骗得的财产法院依法撤销

2019/8/2查看:245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许*凤(女)与前夫离婚后,从事营运客车生意多年,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杨*配(男)系许*凤聘请的营运客车(剑河革东至岑松线路)驾驶员,杨*配也已离异;因客运生意的相关事宜二人常一起共事,日久生情双方发展成为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7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于2012年12月16日,双方生育女儿杨*琪。

因许*凤、杨*配均系再婚,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为缓和家庭矛盾,在杨*配的要求下,2016年7月7日,许*凤与杨*配签订了《剑河县城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赠与书》。赠与书载明:许*凤将其享有的一辆贵HU5***号出租车【车辆品牌:长安牌…车身颜色:蓝/黄色;机动车所有人:许*凤;登记日期:2015-01-1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黔交运管许可剑城客字个*****号,证件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的一半车辆所有权及随附经营权无偿赠与给杨*配。并于当日在剑河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仅仅时隔42天后,即2016年8月18日,还未办理变更登记,杨*配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许*凤离婚,并请求将贵HU5***号剑河县城市出租车判决归杨*配所有。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双方均为半路夫妻,婚后许*凤较为珍惜,为了抚育小孩,许*凤已将之前从事营运的客车变卖,无固定职业,财产除有住房一套和涉案出租车外,无其他大额资产。涉案出租车经双方估价为40余万元,现由许*凤出租给他人营运,出租车租金是许*凤的唯一收入。为了维系夫妻感情,许*凤将出租车的辆一半赠与给了杨*配,杨*配随即起诉离婚,并想侵吞该出租车,许*凤伤心欲绝。

许*凤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16年7月7日签订的《剑河县城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赠与书》”,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支持了许*凤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赠与书。

被告杨*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中院,我所律师继续为许*凤代理二审程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特殊点在于:1、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2、是夫妻之间的婚内赠与行为。主要争议焦点为:经过公证的赠与能否不先撤销公证文书就直接撤销赠与合同;以及撤销赠与的法律依据。

首先,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证文书只是对赠与双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许*凤从未否定其当时赠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我们认为本案无需先撤销公证文书。

然后,我们认为本案赠与的前提是为了巩固夫妻感情,家庭和睦,是家庭成员内部夫妻之间发生赠与,即妻子便将所有权赠与给了丈夫,所收租金也是用于家庭开支使用。但杨*配拿到赠与书后就立马变脸起诉离婚,妻子许*凤的唯一生活来源将被侵蚀。此情形,不仅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而且还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其次,杨*配作为丈夫,作为一个男人,其通过如此卑劣的手段,设套谋取妻子许*凤婚前财产的行为,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于情于理都属于被人唾弃的不道德行为。

许*凤作为一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较弱的一方,在本案中其属于一名受害者,人财两空的杯具应该不会发生在许*凤的身上。代理律师坚信,许*凤的诉请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收到法律的保护。

【判决结果】

一审剑河县法院判决:撤销原告许*凤与被告杨*配2016年7月7日签订的《剑河县城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赠与书》。

二审黔东南州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原告将其享有的一辆贵HU5***号出租车的一半车辆所有权及随附经营权无偿赠与给被告,并进行了公证。从原告经济条件来看,原告许*凤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财产除有住房一套和该出租车外,并无其他大额资产,其日常生活经济来源亦主要依靠收取出租车租金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许*凤将如此大额财产赠与给作为配偶的被告杨*配,其条件是以夫妻关系的维系为前提。结合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等情况来看,其主观愿望是想通过财产赠与来缓和家庭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杨*配在原告许*凤将其享有的出租车赠与给其后,随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对原告许*凤提起离婚诉讼,可见被告以其行为表示其不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鉴于该赠与标的物出租车既未过户登记给被告,亦未实际交付给被告,现原告请求撤销2016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剑河县城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赠与书》,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对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予以撤销公证书或者就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向探墓风云提起民事诉讼撤销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是法律抚育当事人的选择权。撤销公证书并不是撤销公证书所证明事实的前置程序。本案中,被上诉人申请撤销《剑河县城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赠与书》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其争议属民事性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被上诉人有权直接就该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因此,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不依法先撤销公证文书就直接撤销赠与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条第一款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一般而言,经过公证后不得任意撤销,是对赠与人的合理限制。简言之,没有法定事由时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但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时,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让位于法定撤销权。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人均可申请撤销。结合到本案,被上诉人申请撤销该赠与书的理由并不在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也不在于被上诉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而在于该赠与在未约定义务时所受法定义务的拘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夫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即使赠与书未约定义务,但夫妻间所负法定扶养义务当然及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7日签订赠与书,上诉人即于2016年8月18日向法院起诉与被上诉人离婚,上诉人以其行为表示其不再向被上诉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撤销赠与,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杨*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婚内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坚信爱情的一方为了维系夫妻感情,无私地将婚前财产赠与给了自己笃定的“爱人”。但受赠人获得赠与书后居然公然背信弃义,提起离婚诉讼,其狼子野心的真实面目显示得淋漓尽致。本案撤销了赠与合同的判决结果让人感到欣慰,于情、于理、于法,都给社会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法院判决践行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并对社会价值取向起到了正确的指引作用。捍卫了公平正义,弘扬了法治精神,鼓励了诚实守信,维护了公序良俗,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遏制了道德败坏、思想不正的卑劣行为。

委托人许*凤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凯里宋玺律师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一定要相信人民法院、相信公平正义,一定要学会使用正确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地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与违法者进行抗争。

 

 若遇到法律纠纷,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随时联系凯里诉讼律师15286638619(微信同号)。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