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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6查看:251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亲办案例:开发商公司已经清算注销,不能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但其股东应在法律范围内处理清算时未尽的相应事宜,因此当开发商注销时,可以起诉其股东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刘某某与上海达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京某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
被告:上海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
被告:上海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
被告:上海市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
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被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上海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被告上海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手续(即办理小产证)。审理中,两原告表示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父子关系。三被告系上海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达公XX)的股东。2010年原告由于房屋拆迁进行产权置换,与开发商达公XX网签《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购房款,双方已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近期至房管局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证,被告知由于达公XX的营业执照已于2018年1月被注销而无法办理。现要求三被告依法履行作为达公XX股东的职责,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市XX公司共同辩称,由达公XX开发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康XX某弄小区,于2009年6月取得了预售许可证。2010年5月6日,原告与达公XX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0年8月27日,达公XX与原告签订《房屋交接书》,同时将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证的所需资料交与原告,原告收取后签字确认。由于达公XX的项目结束,营业执照到期,公司股东会决议注销该公司并于2017年9月2日在上海文汇报刊登注销公告。2018年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予以注销达公XX。三被告认为达公XX已经做到应尽义务,并无过错。考虑到原告一直未办理小产证的特殊情况,三被告愿意协助办理小产证事宜,但诉讼费被告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原告作为乙方、达公XX作为甲方,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乙方购买系争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76.85平方米,总价暂定为377,564.05元(人民币,下同);在甲方办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30日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180天内由双方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清购房款并缴纳了维修基金。2010年8月27日,原告与达公XX签署《房屋交接书》,双方在《房屋交接书》中确认:系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76.76平方米,总房价款为377,121.88元,原告已付清全部房价款,达公XX已开具发票给原告等等。同日,原告签字确认收到达公XX交付的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原告尚未办理小产证,系争房屋产权目前仍登记于达公XX名下。
达公XX的出资股东系三被告。因达公XX的项目结束,经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2018年1月,达公XX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2020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房屋交接书,达公XX注销登记材料,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达公XX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付清了购房款,达公XX理应依约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达公XX已经清算注销,不能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三被告作为达公XX的股东,应在法律范围内处理清算时未尽的相应事宜,且三被告亦表示愿意协助办理相关事宜,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此系原告考虑到实际情况自行处分自身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