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X诉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0/10/14查看:94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安X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自动增额权益为每年单利递增10%,保险期间均为终身。后安X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子宫内膜恶行肿瘤、继发性贫血,安X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以安X投保时未提前告知其曾经进行过子宫内膜增厚就诊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

当事人困惑或顾虑:在投保前曾就子宫内膜增厚等妇科疾病进行过就诊,且就诊时间持续较长,在投保前一个月还曾有过就诊。在投保前曾讲该情况告知过保险员,但无相关证据。自被确诊为子宫内膜恶行肿瘤后,曾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均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其行为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 

律师介入及分析: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充分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保险提供了一份保险公司的回访录音,录音中提到:安X需要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安X表示已经知晓。该份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我方随即也提出安X的告知范围仅限于对方的询问范围,且对方并不能够证明子宫内膜增厚必然会导致子宫内膜恶行肿瘤。但庭审中法官更倾向于认可保险公司的意见,认为我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我方又和当事人重新梳理案情,并重新梳理当事人所有的材料,最终在当事人的手机录音中找到相关证据。同时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我们也积极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件情况,并就相关法律规定等与法官进行探讨,并就相关病例咨询专家医生、查询相关专业文章,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案件结果: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给付安X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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