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公司、新加坡马光保健集团私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7/24查看:13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加坡马光保健集团私人有限公司、强XX、汪XX、王XX、刘XX,一审被告李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XX公司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05元,减半收取5810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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