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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1查看:11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陈某伙同其同居女友被告人张某经预谋后,在本市东丽开发区漆包线有限公司上班时间,以夹带私藏等方式多次盗窃公司车间内的电磁线,后将部分电磁线变卖,部分电磁线藏匿于其租住处。案发后,民警在其租住处查获电磁线共计81.5公斤。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磁线单价为人民币44.57元/公斤。
被告人陈某、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查获的81.5公斤电磁线已发还给漆包线有限公司。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辩护人认为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未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等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判决
1、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随案移送被告人陈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发还其本人(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开发区派出所)。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