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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1查看:145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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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下旬,张某在天津某公司刷油漆过程中,不慎摔伤,在天津某医疗治疗20天左右后出院。2021年3月底,其用人单位与其协商,支付后期恢复营养费四万余元。张某及其家属保证不再向天津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并从该公司离职。
2021年4月初,张某的家属来到律所,说张某髋骨粉碎性骨折,里面装了钢板,出院后单位只给了四万余元。觉得低了,现在还有没有办法多拿一点儿,可以不可以再找公司。仔细看过其带来的相关材料,其协议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找公司补足差额的。
办案过程:
张某与律师建立委托关系后,和其多次沟通,获取本案必要资料。于2021年4月中旬,张向天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该局2021年4月底受理,经审查于2021年6月下旬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张某于病情相对稳定后向天津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该委于2021年11月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于2021年12月向天津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期间由于疫情等原因,经过庭前一次调解,庭审中的调解,最后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周某仲裁请求,主张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律师感悟:
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建议按工伤程序予以赔偿。根据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主张该赔偿协议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或者主张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在未按工伤程序予以赔偿的情形下,有可能仍需要承担差额补偿的风险。
作为劳动者一方,若在未按工伤程序便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需要了解与其应得赔偿是否明显过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