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63万房款以及违约金

2022/6/8查看:125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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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用途为商业的房屋,总房款127399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643995元。此后,被告未办理贷款,也未能自行付清房屋余款630000元。原告向被告送达《催告函》,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余款,但被告仍未按约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

原告天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6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计14444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并不属实,我方没有签订过合同,我方手中也没有合同,当时原告表示先办贷款后签合同,故原告陈述事实并不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承诺负责贷款,但贷款并未办理成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支付利息。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选择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应对贷款的办理负有主要义务,原告仅有协助义务。如贷款不能如期办理,被告应积极主动联系银行或采取其他付款方式,不能将办理贷款的责任全部推卸于原告。原告也应积极协助被告联系银行及将贷款办理进度、未能办理贷款的原因等及时告知原告,而不仅是催款。现距双方签订合同已过5年,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义务的情况,故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现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房款630,000元。原告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予以照准,但因双方均负有一定过错,故本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违约金。

(三)裁判结果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天津公司剩余房款630,000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天津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2,222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天津公司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剩余房款630,000元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驳回原告天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6,398元,减半收取计8,199元,由原告天津公司负担765元、被告李某负担7,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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