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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查看:5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天津市XX一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B,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XX一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XX,法定代表人A,所长,委托代理人A,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故本案系人事争议纠纷,由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人事争议纠纷的范围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在上述范围内,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为原告重新核对工龄工资,并提交1993年1月至2000年1月工资单原件;被告给付原告1993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职期间扣发的工资,给付少缴纳的公积金,补发退休工资9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A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退还原告A,上诉人A不服原审裁定,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各项请求法院应予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天津市XX一所答辩,同意原审裁定,上诉人提出的各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等解除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现上诉人的请求事项确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调整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豆 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C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