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嘉钰与尚金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0/6/21查看:7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尚嘉钰与尚金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1128号 申请执行人尚嘉钰,女,201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亚亚,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金峰,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嘉钰与被执行人尚金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嘉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尚金峰主动将抚养费2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尚嘉钰之母张亚亚。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12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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