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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查看:61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因家庭纠纷所迫,于2016年2月15日与第二被告到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相关赠与手续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怡安温泉公寓3-1-505号房屋赠与第一被告。现该房屋产权证、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均在第二被告处,且经屡次催要拒绝返还原告。原告现已68岁,体弱多病,名下仅有此一处住房,经济状况本已不佳,若再将诉争房屋赠与被告则经济情况必然继续恶化,直接导致原告名下无房,甚至无家可归,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家庭生活。故原告为了保证自身正常家庭生活、安度晚年,委托刘丽薇律师代为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是母女关系,与原告是孙女与儿媳的关系。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2、在河东区房管局就该协议已经办理了进件手续,交纳了相应的契税;3、原告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不能行使撤销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符合上述特征,该合同合法有效。但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原、被告虽到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但在办理过程中上述部门已经依据原告提交的申请中止了上述行为,故被告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由此给被告造成的过户费用损失,可待数额确认后另行解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