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当事人发生事故时已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通过律师整理提交完整证据链,成功胜诉

易李

2021/11/18查看:116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冯某驾驶车辆在交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池某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池某无责任。冯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事发后,原告至医院先后共住院治疗32天,共支付医疗费44362.61元(其中由冯某垫付10000元),对于垫付的费用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现原告已治疗终结。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三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池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支出鉴定费1200元。现原、被告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4436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39582.24元、护理费15019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200元、车辆损失1600元,合计108663.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保险公司对主张医疗费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其对此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已满60岁发生事故时已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其提交的工资明细清单有异议。原告为证明其误工损失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明细清单、工资证明、完税证明。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冯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基于其所驾驶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关于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医疗费,本院凭票确认为44,362.61元,对于冯某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本院予以尊重;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本院确定为3,200元;营养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鉴定意见,本院酌情支持2,700元;误工费,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故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天数,经计算为39,582.24元;护理费,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行业标准及鉴定意见,确认护理费为15,019元;交通费,本院综合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就医地点、路途等合理因素,酌定为600元;车辆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其可另行解决;鉴定费,系查明实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凭票确认1,200元。

(三)裁判结果

1、池某的损失医疗费44,36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50,262.6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40,262.61元,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2、池某的损失误工费39,582.24元、护理费15,019元、交通费600元,合计55,201.24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

3、池某支出的鉴定费1,20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4、由池某返还冯某垫付款10,000元;

5、驳回池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元(池某已预交),由池某负担26元,由冯某负担417元,冯某应负担的部分径行向池某支付。

律师观点:

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的聘请律师介入。在这段时间内,因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自己也不知道到底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应该通过什么方式保存,一旦证据灭失,将会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李浩律师:159222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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