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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李

2021/11/17查看:258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张某驾驶车辆与对行转弯的付某驾驶的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损坏,付某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的损失医疗费85.1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65417.8元、残疾赔偿金39385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64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91759.16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110000元,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50%)190879.58元赔偿原告,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和李某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用不同意承担,交通费原告主张过高,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不予认可。对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原告伤残等级及二期情况的鉴定意见书,认为鉴定等级过高,护理期过长,营养费标准主张过高。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付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付某承担同等责任,本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付某各项损失122,000元,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50%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付某各项损失,医疗费85.1元,本院凭票予以支持;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为80天,本院酌情支持2,400元;护理费,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66.88元,付某主张护理费65,417.8元,不超出法律规定给付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本院酌定支持6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天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119元、残疾赔偿指数61%支持14年共计393,856.26元(46,119元×61%×14年);鉴于此次事故给付某造成的精神损害,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6,400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予支持,并由人保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依法承担。付某返还张某垫付款5,000元。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1、付某的损失医疗费85.1元、护理费65,417.8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393,856.2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6,400元,合计488,759.16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偿付某的120,000元,不足部分,由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责赔偿184,379.58元(368,759.16元×50%);

2、由付某返还张某垫付款5,000元;

3、驳回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7元,由付某负担16元,由张某负担611元。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的聘请律师介入。在这段时间内,因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自己也不知道到底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应该通过什么方式保存,一旦证据灭失,将会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李浩律师:159222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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