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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查看:64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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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显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XX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8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1944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A显同因与被申请人A显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7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本案的起因是A夫妇到晋显同家施暴,现晋显中以被害人的身份要求晋显同赔偿,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A夫妇受伤系B所致,一、二审法院认定A显同侵权的主要依据是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但是公安机关至今尚未结案,由于本案没有目击证人,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且对涉案内容各方陈述并不一样,A也从未承认过将B夫妇致伤一事,故一、二审法院不应将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材料作为依据认定晋显同侵权,而应当由A自己承担相应后果,(二)晋显中一审时提供的医疗费门诊收费票据、处方是伪造的,1.晋显中提供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上加盖的医院公章不清楚;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上仅有业务流水号,没有交易流水号,且业务流水号除日期位置内容不同外,其余内容全部相同,尾号均为00001,医院的业务流水号应当是唯一的,而本案中,A显中提供的票据的业务流水号只要是同一天看病的,不管医院出具了几张票据,业务流水号都完全相同,而且与其爱人A提供的票据的业务流水号也是一模一样的,3.处方上没有日期,但处方下面却注明处方当日有效,综上,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A在一、二审期间对晋显中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和处方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A同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A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晋显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显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A审判员 X 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