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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查看:21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于2017年5月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XX某楼内,酒后无故踢踹该楼楼内电梯门,致该楼一层至十一层共计12套电梯厅门被损坏。经鉴定,造成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0元。被告人吴XX于2017年5月5日被抓获。被告人吴XX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双方已达成和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XX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吴XX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