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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4查看:14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张X驾驶汽车由南向北行驶中并线与正常行驶的李X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后部损坏严重,公安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X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张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维修费7000元、十天的承包金1725元、营运收入损失1670元。
法院认为: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XX保险天津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对原告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张X负责赔偿。承包金损失及营运收入损失系因车辆修理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张X应当予以赔偿。李X主张的营运收入损失不超过本院计算所得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承包金损失,应在每月所交纳承包金基础上扣除岗位补贴和油补计算,具体数额本院酌定。XX天津分公司未就承包金损失及营运收入损失免责举证,故应当赔偿原告的该项损失。
判决:被告XX保险天津分公司七日内支付李X维修费7000元、承包金损失1282元、营运收入损失1670元。
二、律师观点
本案的意义在于,对于运营车辆的承包金法院一般判赔,但对于运营损失判赔的较少。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可以一并主张运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