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等与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8/20查看:7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兴寿学校(以下简称昌平兴寿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3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XX申请再审称,(一)昌平兴寿学校和XX公司协商,XX公司私自把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转到了昌平兴寿学校,工资由昌平兴寿学校发放。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昌平兴寿学校调走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款项25000元。2014年4月14日至2019年6月15日,申请人一直与昌平兴寿学校存在劳动关系,至今没有给申请人发放工资和各种款项。(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2014年4月14日至2019年6月15日,申请人一直在昌平兴寿学校劳动和接受管理,其应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应认定申请人和昌平兴寿学校的劳动关系。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XX针对XX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XX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XX公司对仲裁裁决其向刘XX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生活费24323元不服,向法院起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刘XX表示不再向XX公司主张权利,而以与昌平兴寿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其主张工资。刘XX的该项请求为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对刘XX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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