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0/6/19查看:94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XX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12562号原告A,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系A之父),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系B之母),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A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A、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父母介绍相识相恋,201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从2014年开始,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因原告在2010年时得过心脏病,心脏一直不好,原告一直隐忍,想恢复好夫妻关系,但是夫妻关系非但没好,反而愈演愈烈,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为了解脱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于2015年4月13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XX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双方未达到离婚要件,于2015年5月29日以(2015)石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但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完全无和好可能,XX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均分,被告A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没有大的问题,没有根本并矛盾,只是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感情还存在,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愿意为缓和夫妻关系做出努力,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除此之外原、被告均认可对方无其他重大过错,原告主张双方自2015年4月初开始分居,被告认可2015年4月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冲突后原告离家另住,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为夫妻关系改善作和好工作,另查,此次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被告之间感情,但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分居未满两年,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缓和夫妻关系,现双方未达离婚之法定要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妥善处理家庭琐事,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与沟通,被告对原告要多加关心、照顾,共建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A负担(已交纳),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