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赵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0/7/22查看:140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被告人赵XX,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依法逮捕。现在涿鹿监狱执行有期徒刑。 原审被告人张X,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张家口市怀来县。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X、董XX犯贩卖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原审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2017)冀0730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刑初1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怀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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