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婚前房子的钱又购置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2020/12/15查看:150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2019年育有一子。原告因被告不照顾家庭诉被告离婚,并分割财产和请求家暴损害赔偿。我方是被告的代理人。

   被告在婚前在父母资助下全款买了房子,在婚姻期间又将该房子卖掉,在通州全款买了小产权房。现女方要求分割该房产或折价补偿。

    最后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2、该房产是小产权房,由被告给予原告45万元补偿;3、原告提出的家暴损害补偿以及经济帮助等被驳回。

二、律师点评

   1、律师仅仅抓住证据这个关键环节,通过在法庭上询问,让女方自认其婚前还有一套房产,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条件,并申请法院调取房产证据。

   2、被告在婚前在父母资助下全款买了房子,在婚姻期间又将该房子卖掉,在通州全款买了小产权房。我方认为不能认为是夫妻共有,因而主张女方不能分割该财产。但法院最终未采纳。因而,被告在判决后继续上诉。

三、律师建议

    家暴以及经济补偿需要相应的证据,我方在法庭上通过询问,让原告作出对己不利的自认,进一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使得原告该方面30万元的请求被驳回。

    关于被告在婚前在父母资助下全款买了房子,在婚姻期间又将该房子卖掉,在通州全款买了小产权房。我们认为婚后双方都没有收入,全靠父母资助,因而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收入。该房产不应作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该财产仅是被告婚前财产价值形态的改变。一审法院未支持,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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