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8/19查看:7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新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XX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4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证据保全费、差旅费、打印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日,我公司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每日人物”(微信号:×××)中发布了标题为《46万一平,谁买走了北京天价学区房?》的原创作品,我公司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发现新XX公司未经授权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XX网(网址为XXXXXX)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新XX公司辩称,XX公司对涉案文章不享有著作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即使其享有著作权,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也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微信公众号“每日人物”(微信号:×××)的帐号主体为XX公司。2016年3月2日,该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46万一平,谁买走了北京天价学区房?》的文章,署名易XX,字数3471字。 2018年5月15日,易XX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自2015年2月22日起供职于XX公司,职位为记者,其在职期间发表于XX公司旗下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每日人物”等)互联网平台上的作品的著作权均归XX公司所有,其仅享有署名权。XX公司一并提交了易XX的身份证复印件。 XX网(域名为sinaXXX)系由新XX公司经营。2016年3月3日,该网站在其国内新闻栏目发布了标题为《北京天价学区房46万一平米,家长分享居住心得》的文章。XX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对上述事实使用存证云服务平台进行了固定。经过比对,该文文字部分内容与涉案作品完全一致。审理中,新XX公司已经将涉案文章删除。 以上事实,有版权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及作者版权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XX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XX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内登载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的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XX公司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XX公司对其主张的6000元的赔偿数额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对新XX公司的侵权获利进行举证,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及新XX公司侵权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字数、使用涉案作品的比例、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XX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证据保全费、差旅费等开支,考虑到XX公司确为本案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事实,本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XX公司经济损失600元; 二、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XX公司合理开支1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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