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司上诉杨XX北京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0/6/19查看:3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XX公司上诉A红(北京)文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一层1307,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北京)文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XX114民初字608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A担任审判长,法官A、法官B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A代理审判员  B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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