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0/8/19查看:16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张XX因与上诉人新XX公司、XXANGHAIYAN(张XX)、TANGJIANFENG(唐XX)、被上诉人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01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张XX负担162.5元(已交纳),由新XX公司、XXANGHAIYAN(张XX)、TANGJIANFENG(唐XX)负担7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张XX负担400元(已交纳),由新XX公司、XXANGHAIYAN(张XX)、TANGJIANFENG(唐XX)负担30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