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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查看:94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贾XX与被上诉人李X、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1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贾XX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曾于2016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贾XX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贾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贾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