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1/1/15查看:658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22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猎头顾问。2017年11月13日王某某成功介绍张某某入职某公司。根据张某某的《聘用通知书》可知,其年薪为819988元,又根据《某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提成规定,王某某应从成功介绍张某某入职某公司中提成24599.64元。但上述提成款,某公司始终未予支付。
郝律师分析:
被告主张原告介绍张某某入职时间在原告离职后,且离职人员不享有离职后的回款提成,但依据被告认可的原告提交的录音内容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应允支付原告提成,该应允时间也发生在被告提交离职报告落款时间2017年10月15日之后。被告亦认可原告提交的《某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并未显示被告之主张“离职人员不享有离职后的回款提成”的规定,而被告所依据的其提交的《某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制度》上虽有“离职人员不享有离职后的回款提成”规定,但原告对该制度不认可,亦没有原告的确认痕迹。故本院对原告享有提成之主张予以采信。关于提成数额的计算依据和回款情况,应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均认可提成为回款数额×15%,根据被告提交的《招聘服务合同》显示被告应收到的回款为163997元,被告应对回款的具体完整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其未尽该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郝律师提示: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了打赢诉讼临时替换了《某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一页纸,加入了“离职人员不享有离职后的回款提成”的条款,因该页没有原告的签字且其他页有签字因此认定该页的内容对本案不发生效力。律师提示广大劳动者,在签署重要文件时应先查看清楚约定的条款,而后再于每一页签字确认以防替换,来充分保障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