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户在京提供劳务时受伤,按照北京标准获赔166066元

2021/9/17查看:70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当事人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洗碗等杂活,月工资为3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10月28日晚,当事人由饭店厨房进入饭店前厅时摔倒,致其受伤,次日就医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可为180-365日,护理期可为90-150日,营养期可为90-180日。

二、案情经过:

与当事人沟通了事情的经过以后,为当事人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诉讼请求及各项赔偿的标准。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误工费22154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住宿费900元、伤残赔偿金125512元;

四、律师说法:

(1)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等。

(2)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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