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1/12/20查看:126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当事人与被告签订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余元,借期2个月,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对方主张未收到借款,且借来的款项用途双方共同支出,经过举证质证、双方答辩,我方主张(原告)全部支持,并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保全费。
二、案情经过:
与当事人沟通了事情的经过以后,为当事人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诉讼方案。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自2021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律师说法:
(1)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 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 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 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
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