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6/7/18查看:72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石家庄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同一事实。综上,遂裁定:驳回吴X的起诉。
吴X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完整,石家庄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作为法人在依法存续期间签订的合同无论其是否注销、被吊销等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义务的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上诉人主张合法的民事权利时,该民事权利不应以第三人涉嫌或者已经接受犯罪处罚而灭失。无论借款人是否已经还是将要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民事责任,也不影响被上诉人为其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民事责任。故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原裁定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与石家庄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向石家庄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3万元用于理财,理财期间及理财期满后该公司向上诉人依约返还理财款,违约将支付滞纳金,被上诉人对此协议提供担保。石家庄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之中,而本案与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故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